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2010)高新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龙小燕与被告郭欣离婚纠纷案

2011-03-27 20:56:18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4239
内容提要: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确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结婚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即建立了较为牢固的情感基础,结为夫妻系双方真实意愿。双方尚结婚两年有余,双 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相体贴的角度出发,相互沟通、相互扶助、共同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氛围。虽然双方因性格及爱好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和争 执,但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无致感情破裂的事实基础,也无原则上的分歧和矛盾,不符合我国《婚姻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同时,被告至今仍希望维持夫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鉴于 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对原告诉请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主张,本案不作审理。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0)高新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龙小燕,女,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8号6栋2单元25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8105267726。

委托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郭欣,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中和龙灯山时有输气公司,身份证号码:510302198110070073。

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蒋朝辉,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龙小燕诉被告郭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洪涛独任审理,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郭欣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底,原、被告恋爱关系建立尚不足半年,双方即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年龄小于原告,婚后被告整日沉醉于电脑游戏,生活懒惰,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性不和,被告父母对双方生活过多干涉,双方常有争吵。被告对人冷漠,曾口头提出过离婚,并提出房屋、汽车归被告所有,仅愿支付3万元给原告,让原告立即搬离出家,令原告十分伤心。原告认为双方无婚姻基础和情感,自2010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10年4月5日以59万元价格共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双流县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23栋3单元4楼7号房屋,已支付首付款24万元、中介费及税费24 415.5元,银行按揭贷款35万元,前期已付按揭贷款8 400元。该房已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双方还于2009年5月10日以111 589元购买了一台东风标志307汽车。上述财产应平均分割。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总价值391 200的一半195 6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车辆归被告所有,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三、原、被告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诉请法院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欣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维系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4月5日,双方以59万元价格共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双流县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23栋3单元4楼7号房屋(权0208392,建筑面积:132.05平方米,登记时间:2010年5月7日,所有权登记状态: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已支付首付款24万元、中介费及税费24 415.5元,向银行按揭贷款35万元。2009年5月10日,双方以111 589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台东风标志307汽车。自2010年7月起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确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结婚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即建立了较为牢固的情感基础,结为夫妻系双方真实意愿。双方尚结婚两年有余,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互相体贴的角度出发,相互沟通、相互扶助、共同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氛围。虽然双方因性格及爱好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和争 执,但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无致感情破裂的事实基础,也无原则上的分歧和矛盾,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同时,被告至今仍希望维持夫妻关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鉴于 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对原告诉请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主张,本案不作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小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小燕承担75元,由被告郭欣承担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近更新
(2011)高新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代和芳与被告杜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甘刚与被告王颖
(2010)高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静萍与被告
(2011)高新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孙科与被告金梅
(2011)高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周洪英与被告魏
2010年6月29日9:15 拒绝交还孩子户口簿 离
2010年6月24日15时 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
2010年10月13日9时 夫妻离婚分割房产 拒还房
2010年9月28日9时 离婚后孩子不让见 亲父讨
2010年9月20日14时 离婚约定子女抚养费 不给
2010年8月27日8:30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2011年1月31日14时 男子携女友与妻离婚 父亲
2011年1月19日9:30 离婚时达成协议 一年后

点击排行
(2010)高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静萍与被告
(2011)高新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孙科与被告金梅
(2011)高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周洪英与被告魏
(2011)高新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甘刚与被告王颖
(2011)高新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代和芳与被告杜
2010年6月29日9:15 拒绝交还孩子户口簿 离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0年9月20日14时 离婚约定子女抚养费 不给
2010年9月28日9时 离婚后孩子不让见 亲父讨
2010年6月24日15时 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厚培与被告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陈爱莉与被告
2011年1月31日14时 男子携女友与妻离婚 父亲
2010年8月27日8:30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