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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15时 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分家析产

2011-03-28 21:29:52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5140
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5:01:07]  
222920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分家析产”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15:01:40]  
222923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5:04:09]  
222929 · [主持人]:原告潘某红、陈某龙诉称,陈某系陈某亮之父,1993年陈某作为户主领取了顺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陈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八间,1996年1月我与陈某亮结婚后一直和陈某、陈某亮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1997年2月原告陈某龙出生。2005年我与被告陈某、陈某亮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间卫生间和一间大的储藏间,2006年又共同建造了三间正房和两间东厢房、一间洗澡间。2010年,被告陈某亮在顺义区法院起诉与我离婚,顺义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陈某龙随我一起生活。因为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法院没有处理。现该离婚判决已生效。综上,二原告作为高丽营镇某村村民,又是该宅院的家庭成员,故我们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号共同共有的宅基地、房产七间房屋为原告所有。 [15:07:29]  
222930 · [主持人]:被告陈某、陈某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均是被告陈某夫妻所盖,原告潘某红与被告陈某亮结婚后,其二人均没有在该宅院内建房。 [15:07:52]  
222931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08:14]  
22293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8:42]
 
222934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15:08:59]  
222936 · [原告]:陈某龙,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15:10:07]  
222938 · [原告兼陈某龙之法定代理人]:潘某红,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15:11:11]  
2229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安小中,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15:11:31]  
222945 · [被告]:陈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毛某英,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陈某亮,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陈某义,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14号人,住该处.
[15:14:54]
 
2229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建,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某村东北小巷二条3号人,住该处,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15:15:52]  
222950 · [审判员]:原告方,法院依职权追加陈某义、毛某英为本案被告,听清楚了吗? [15:16:34]  
222951 · [原告]:听清楚了。 [15:16:48]  
222953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意见? [15:17:08]  
222954 · [双方]:没有意见。 [15:17:27]  
222957 · [审判员]: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龙、潘某红诉被告陈某、毛某英、陈某亮、陈某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旭独任审判,书记员池红艳担任法庭记录。 [15:18:09]  
222958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15:18:20]
 
22296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5:18:28]  
222961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 [15:18:42]  
222962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 [15:18:56]  
222977 ·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陈某亮之父,1993年陈某作为户主领取了顺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陈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八间,1996年1月我与陈某亮结婚后一直和陈某、陈某亮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1997年2月原告陈某龙出生。2005年我与被告陈某、陈某亮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间卫生间和一间大的储藏间,2006年又共同建造了三间正房和两间东厢房、一间洗澡间。2010年,被告陈某亮在顺义区法院起诉与我离婚,顺义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陈某龙随我一起生活。因为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法院没有处理。现该离婚判决已生效。综上,二原告作为高丽营镇某村村民,又是该宅院的家庭成员,故我们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村南街一巷*号共同共有的宅基地、房产七间房屋为原告所有。 [15:33:41]  
22297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顺依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南街一巷14号共同共有的宅基地、房产,二原告请求分割一半,即七间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 [15:34:03]  
222979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状内容有无增加变更及补充? [15:34:23]  
22298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15:34:38]  
222981 · [审判员]:你方要求分割宅基地吗? [15:35:14]  
22298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 [15:35:31]  
222983 · [审判员]:宅基地是由顺义区政府来处理,不是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什么意见? [15:35:53]  
22298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与被告共同使用。 [15:36:09]  
222985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 [15:36:24]  
22298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四个答辩人的意见是统一的。1.答辩人一放认为位于某村南街一巷14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陈某名下,在潘某红与陈某亮离婚后,潘某红一方不再是家庭人员,故此该房宅院的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房宅院的土地使用权是答辩人一方拥有该房宅院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由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本案不应该确分宅基地使用权。 [15:38:57]  
222992 · [被告委托代理人]:2.该房宅院是答辩人陈某、毛某英二人于1978年申请的宅基地,1979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北房七间,1993年陈某、毛某英又在该院内建西厢房四间,1996年1月24日陈某亮与潘某红登记结婚,后双方在该宅院内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由毛某英、陈某和陈某亮、陈某依一家将老北房七间中东侧两间翻建成新房、西侧一间翻建成新房,并增建东厢房两间,在宅院内东南侧建平顶洗澡间一间,上诉的建房过程潘某红无任何贡献,答辩人一方认为应均归答辩人一方所有。 [15:39:46]  
222995 · [被告委托代理人]:3.被答辩人陈某龙于1997年2月24日出生,2006年建房时无任何贡献,当时其本人不满10周岁,是未成年人,故不应分得房产。4.在2006年建房时对房产还另有一个重要贡献的人,是陈某、毛某英的女儿陈某义,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2001年7月1日毕业后一直在顺义区站前街交依市场内经营水果生意,平时收入均交给父母由家中统一掌管,每年交给家中的纯收入大约15000元,一直到2010年1月18日陈某义与刘某结婚,答辩人认为2006年建设的房产有陈某义的财产份额,现双方诉争的房产应包括陈某义的权利。 [15:40:33]  
222997 · [被告委托代理人]:5.答辩人一方认为,潘某红虽然在2006年家中建房时无任何贡献,但考虑到其本人当时在2006年度家中翻建、增建房屋过程中是家庭成员,答辩人一方同意该房产为其作价折算。红本使用权的争依也是人民政府,所以本案不应涉及到使用权。 [15:41:09]  
222998 · [审判员]:原告什么意见? [15:41:37]  
2230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人所有,陈某、陈某亮二人是农村户口,并没有陈某义、毛某英,因为他们是城镇户口。2.我方同意调解,但是作为某村宅基地已经停批许多年,所以不可能新批宅基地,如果按照折款的形式,我方没有居住场所了。 [15:44:40]  
223008 · [原告]:我是于1996年结婚的,结婚时,有正房四间,西厢房四间,正房西边有一个马棚,东侧是一间厨房,东侧还有几间石棉瓦棚子。 [15:45:01]  
223009 · [审判员]:什么时候建的房屋? [15:45:15]  
223011 · [被告]:他们结婚后是同我们一起居住,后于2006年新建房屋,拆除了厨房、马棚,建了两间正房,东侧两间石棉瓦棚子翻建为两间东厢房,在东厢房的南边建了一间厕所。 [15:45:40]  
223012 · [原告]:是这样的,之前的房屋:正房四间、西厢房,马棚,厨房、石棉瓦棚子都是老人的。 [15:45:57]  
223013 · [原告]:原来的厕所在院子里面,现在在外面。 [15:46:08]  
223018 · [审判员]:原告出示证据。 [15:48:16]  
2230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原告及被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是本村村民及家庭成员组成情况。2.村委会存档的宅基地登记卡,证明户口是陈某,及宅基地面积。3.离婚判决书,证明原告潘某红与陈某亮已离婚。 [15:49:13]  
22302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50:10]  
2230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户口本、判决书登记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户口本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不再是家庭成员。针对判决书的意见,女方不再是家庭成员。 [15:50:47]  
223028 · [原告]:我结婚之后,一直上班,陈某义是毕业之后上班,之后在顺义卖水果。 [15:51:30]  
223029 · [被告]:认可。 [15:51:42]  
223031 · [审判员]:被告出示证据。 [15:51:55]  
2230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土地使用证。2.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陈某义在该家庭中有重要贡献。3.结婚证、毕业证。 [15:52:18]  
223036 · [原告]:对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结婚证、毕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陈某义不是自己在顺义作水果生意,是有人帮忙,她是于2003年、2004年开始的,一直到2008年在家里帮忙,自己做水果生意,而且生意是赔的,到2009年停止经营。在盖房时,陈某义没有出资出力。 [15:53:38]  
223037 ·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正房一间值多少钱? [15:54:06]  
223039 · [原告]:正房一间一万五左右,东厢房一间也是一万五左右。 [15:54:21]  
223040 · [审判员]:被告,你方呢? [15:54:32]  
223041 · [被告]:一间正房需要10000元左右,厢房需要7000、或8000元左右。 [15:54:47]  
223042 · [原告]:当时盖房时有旧料,建房时的旧料不到一半。我同意正房一间10000元,厢房8000元。 [15:55:22]  
223043 · [审判员]:三间正房与老正房是连在一起吗? [15:55:34]  
223044 · [双方]:对。 [15:55:46]  
223045 · [审判员]:双方还有补充吗? [15:56:14]  
223046 · [原告]:我是家庭成员,我现在没有其他的住处。 [15:56:26]  
223048 · [被告]:建房时几乎都是用旧料,只是买了几根檩条。 [15:56:42]  
223049 · [审判员]:原告方,你认为陈某龙对房屋有所有权吗? [15:57:06]  
223050 · [原告]:对,因为陈某龙对家庭的付出比他的爸爸付出的还很多。 [15:57:26]  
2230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龙不是因为在2006年建房时做出多大的贡献,而是根据相关政策,陈某龙是家庭成员。 [15:57:57]  
22305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有无辩论意见? [15:58:14]  
223056 · [原告]:1.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应的房屋,与城市的房屋是不一样的,并不是户主是谁,宅基地就归该一人所有。应该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作为本案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涉诉的家庭成员,而且是农村户口。2.二原告作为某村的村民,后因离婚导致的分家析产,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15:58:50]  
2230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该案的案由是分家析产,对方陈述事实、起诉状、举证时,原告一直在说土地使用权,而与本案分家析产是两个法律关系。土地登记使用证是陈某,并不是陈某一人所有,而是陈某这一户来使用。而潘某红与陈某亮经过离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原告已经不是家庭成员,所以我方可以给付原告折款。 [15:59:36]  
223059 · [原告]:当时离婚时,法院说先判婚姻,后财产。 [15:59:51]  
22306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双方能否确认,在2006年潘某红、陈某亮婚姻存续期间,该家庭把原来的厨房、马棚建为三间正房,把一间石棉瓦棚子建为两间东厢房? [16:00:19]  
223062 · [双方]:对。 [16:00:44]  
223063 · [审判员]:双方针对这些能否进行协商? [16:00:59]  
223064 · [原告]:我要房屋。 [16:01:10]  
22306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要求给原告折款。 [16:01:26]  
223066 · [审判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16:01:38]  
22306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16:01:52]  
22306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16:02:04]  
223069 · [审判员]:今天的庭审就到此,休庭,没有特殊情况,法庭不再组织开庭,此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逾期视为正式笔录入卷作证。 [16:02:17]  
223070 · [审判员]:双方阅笔录签字 [16:02:26]  
22307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后沙峪法庭书记员赵莹和网管员朱春明。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03:00]  
22307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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