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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2015-06-09 14:27:3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6171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案  情】
        李某是某郊区农村女青年,是家中的独女,其父经营一家罐头厂,生意不错。李某的婚事一直是父母操心的大事,一心要给女儿招婿,老来也好有个依靠。遂定下条件:只要人品好,五官端正,没有疾病和残疾,年龄与李某相仿,愿意入赘到李家就可以。在当地打工的王某愿意入赘李家,李某与父母在对王某进行一番询问并对王某的个人情况进行多方打听之后,同意了这门婚事。不久,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李母一直暗示王某应该改女方姓氏,后来干脆直接对王某说“既然入赘李家,就应该改姓李”,这让王某很尴尬。李某也因为王某不愿改为李姓而经常与他生气,这让王某非常苦恼。
【点  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婚姻法平等地保护夫妻各自的姓名权,或是共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为评判夫妻地位的标准,不能因此歧视他人的人格。
        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岳母要求其改姓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王某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李某不能强迫其改变自己的姓名。如果王某受到强迫,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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