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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存在亲生子女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如何解决?2015-07-01 16:41: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6128次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存在亲生子女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如何解决?
【热线疑问】 高某和李某一样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二人在老家均已成婚,由于在陌生城市感到孤独和寂寞,便在某市租了间房屋,同居了。一年以后,高某的妻子发现高某有了外遇,便和高某离婚。离婚以后的高某更是对外宣称自己是李某的丈夫,当然这样也拆散了李某原来的家庭。在第三年的时候,李某怀孕了,并在高某的悉心照料下,给高某生了个儿子。在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儿子的出生证明上面都记载高某是李某的配偶,李某所生子女为高某的儿子。此后二人又在一起生活一年有余,在此期间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二人同居第四年的时候,李某要求和高某办理结婚登记,但高某认为这样同居挺好,况且已经有了孩子,没必要走那个形式。对此,李某一直不满,便就此和高某经常吵闹二人终于在第五年的时候,闹分手。分手后,李某的儿子一直和李某一起生活。李某在向高某要儿子抚养费的时候,双方又起了纠纷。高某以李某所生子女并非自己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将高某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提供上述病历、出生证明以及二人同居期间生活经历等证据的基础上,申请做亲子鉴定,以证实李某所生之子与高某具有亲子关系。但高某以取DNA伤身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且否认和李某所生之子有亲子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声称存在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子女在医院出生的相关病历资料、出生证明以及双方同居生活等证据,而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必要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存在非婚生子女关系。 【法条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2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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