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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谁来管?

2015-07-10 15:41: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12638

       【热线疑问】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王大立是个孤寡老人,无儿无女,今年已经八十岁了,平日靠卖废品为生。近日,王大立生病了,没人来照顾,很是可怜。那像王大立这样的老人应该由谁来管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对孤寡老人的赡养的法律问题。王大立应当由北京市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者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由受遗赠人负责赡养。
        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独居一处、丧偶,但有儿子给付生活费,或由附近女儿照顾生活起居的老人不算是孤寡老人。
        根据我国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第36条及《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城市的老人,如果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的老人,如果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此外,孤寡老人也可以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本案中,王大立属于孤寡老人,他应当由北京市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者他可以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31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入,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36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
        第31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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