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老公有外遇我想离婚怎样可以得到房子的居住权?

2014-12-15 16:56:2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60
 法律咨询:老公有外遇我想离婚怎样可以得到房子的居住权

  我和老公结婚有15年,孩子13岁,现在他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也不管孩子也不给钱,小三还经常发短信骂我,因为我们从结婚一直和他父母住,房子是他父母的,我是外地的,在本地没有亲人,我想知道如果和他离婚,怎样可以得到房子的居住权,孩子肯定是归我管。如果在协议上注明我和孩子永久居住他父母家,有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答:


  房子不是你们夫妻的,你们双方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近更新
女子假冒“亡姐”登记结婚,法院判处婚姻无
表兄妹18年夫妻生活,法院判处无效
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离异女为出国找老外假结婚反被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离婚案例分析
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不履行分期给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能否申请全
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
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
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女的,能否要求父母给
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患有先天性痴呆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女子借187万离婚逃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