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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

2015-07-08 16:55: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96
       【热线疑问】
        吴兵五岁时父母离异,不久母亲钱莉莉与张大伟结婚,把吴兵也一同带到了张家生活,张大伟对吴兵很好,视如己出,一直都十分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常常帮他补习功课。在吴兵二十三岁的时候,钱莉莉去世了,就剩他和张大伟两人相依为命。钱莉莉去世后,张大伟因悲痛过度,不久也病倒了,吴兵每天除了上班就是照顾张大伟,很是辛苦。此事被吴兵的亲生父亲吴佐得知,他找到吴兵,告诉他不用管张大伟的死活,反正张大伟也不是他的亲生父亲,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继子女是否应当赡养继父母的法律问题。吴兵的亲生父亲吴佐的说法是错误的。
        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并且也为我国法律所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问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问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吴佐的说法是错误的,吴兵和张大伟一起生活,张大伟对吴兵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吴兵应当对张大伟尽赡养义务。而吴兵同时也要对其亲生父亲吴佐尽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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