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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该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015-06-29 15:29:1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41
       【热线疑问】
        大龄男青年陈某今年29岁,事业小有成就,还向银行贷款按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10万,10年还清。可婚姻大事毫无着落,家里的老人对此事一直很是着急,陈某也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相亲,可总没有合适的,不是他不满意对方,就是对方不满意他,所以他的终身大事,就一直搁置着。30岁这一年,陈某在一家相亲网站,通过网络红娘的方式,认识了一个女朋友程某,彼此都很满意,所以结婚也就被提到了日程上来。两人很快便商定了婚期,领了结婚证,女方也同意和男方共同还房贷。不过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沟通,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律师解答】
        本案中,鉴于该房产是配偶一方婚前购置,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属于贷款按揭买房,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即如果双方关于此房屋的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应当将此房屋判给陈某,但是,该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首付比例等现实具体的财产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给予程某合理的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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