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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7年后男方死亡,女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2015-06-08 11:38:1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15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4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案  情】
        李某和马某结婚10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后俩人在镇上开了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分割发生了更大的争执,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6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点  评】
        李某和高某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实行婚姻登记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最终形式。《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解释(一)》第1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没有经过结婚登记是不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是宣告婚姻无效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后,具有《婚姻法》第10条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才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一直没有婚姻登记,所以法院是不能宣告二人婚姻无效的。
         高某也不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而此时因一方已死亡,已经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对李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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