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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迫妻子“借种”生子,由谁承担抚养义务?

2015-07-30 15:53:2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141
       【案情】
        2001年4月,毛顺发与李秀梅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毛顺发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3年,孩子因病去世。由于望子心切,毛顺发与姚正梁达成协议,约定:毛顺发委托姚正梁代自己为妻子“配种’’,并要求姚正梁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晚,毛顺发不顾李秀梅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哨”,让姚正梁强行与李秀梅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0月,毛顺发在发现李秀梅怀孕后,安排李秀梅回家待产。2004年1 1月,李秀梅顺利生下一女孩。由于毛顺发不满李秀梅生育女孩,加之李秀梅不愿按毛顺发要求向姚正梁索取赔偿,于是毛顺发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反将李秀梅撵出家门。李秀梅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毛、姚二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争鸣】
        李秀梅的代理人提出,毛顺发在第一个儿子车祸死亡后,本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和李秀梅生育第二胎,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毛顺发却置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姚正梁为妻李秀梅“配种”,协议当晚,毛顺发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风”,让姚正梁强行和李秀梅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侵犯了李秀梅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舶女权益保障法》第5 1条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纵观全案,毛顺发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起组织、指挥的作用,毛Ⅱ顷发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李秀梅因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姚正梁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当然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
        毛顺发的代理人提出,小孩系姚正梁和李秀梅发生性行为之后生育的孩子,李秀梅是小孩的亲生母亲,自然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姚正梁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愆昏姻澍第19条第2款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小孩的抚养费应由姚正梁和李秀梅共同承担。毛顺发对孩子的出生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李秀
梅怀孕后,经十月怀胎,将小孩分娩,而没有将小孩打掉,所以李秀梅也有过错。毛顺发没有抚养义务。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保护澍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耍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o"在本案中,首先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足够的抚养费。抚养小孩是一种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把他抚育成材,就更不容易,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姚正梁和李秀梅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自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现孩子由李秀梅抚养,姚正梁应当承担部分抚养费。毛顺发本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胎,但其却置夫妻感情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强行为妻子配种,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对于孩子的形成与出生,毛顺发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o这种责任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对李秀梅因毛顺发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给予的赔偿,不同于姚正梁和李秀梅承担的抚养义务。但在客观上有助于为抚育小孩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保证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利于打击这种荒唐的故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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