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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对方负担而起诉离婚,应否支持?2015-07-21 15:37: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91次
【案情】
苗正五与花春雨于2001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6月,苗正五遭遇车祸,造成终身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苗正五致残后,花春雨竭尽所能,照料苗正五的生活起居,从没有一丝抱怨苗正五看着身体一天天垮下去的花春雨,感到十分内疚。苗正五觉得自己成了花春雨的沉重包袱。自己不但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参加劳动,而且丧失了性生活能力,无法让花春雨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再维系下去,实在对不起花春雨。经过慎重考虑后,苗正五向花春雨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花春雨坚决不同意。苗正五为妻子和孩子的将来着想,决心已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争鸣】 苗正五提出,准予离婚。 花春雨提出,自己不愿再做花春雨和家庭的包袱。请求人民法院自己愿意一生一世照顾苗正五,不同意离婚。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离婚诉讼并不是由于夫妻感情的破裂引起的,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使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下去,迫使当事人不得不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利益,如一方患有精神病、无性行为能力或由于疾病、伤残等情况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等。夫妻感情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婚姻生活是感情生活、物质生活、性生活构成的完整的统一体。如果有的婚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性生活和物质生活已无法正常进行,同样应当予以解除,勉强维持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入道的。 在本案中,苗正五与花春雨坚贞不渝的夫妻感情和愿意为对方而自我牺牲的精神应当赢得全社会的肯定和尊重,是新时期夫妻关系的楷模和婚姻生活的典范,与一些夫妻在发生家庭交故后,急于离弃对方,摆脱责任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但由于苗正五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无法与花春雨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是不完整的、名存实亡的。花春雨虽愿意做出牺牲,独自一人承担家庭的重担,继续照顾苗正五,但这已远远超出了她的能力范围,是不现实的。苗正五与花春雨的婚姻关系继续维系下去,对夫妻双方都是痛苦的,不符合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解除其婚姻关系,才能使苗正五获得更好的照料,对男女双方的感情非但不会有损害,反而会更加增进他们的感情。所以,本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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