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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者介入”?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诉讼的,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2015-06-23 14:55:5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83
          【热线疑问】
        骆翔和何艺原本是幸福的一对,两人结婚已经七年了。从三年前开始,骆翔开始对何艺变得冷淡,不仅很少过问何艺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忙”,常常不回家过夜。起初,何艺也没有多想。
        有一次,她去超市购物的时候发现骆翔和一个陌生女人在一起十分甜蜜,才知道骆翔和有夫之妇刘雯勾搭到了一起,已经同居两年了。她去找过刘雯让她离开骆翔,刘雯不答应,还劝她早点和骆翔离婚。绝望下的何艺向骆翔提出离婚,骆翔死活不答应,承认自己错了,说是刘雯主动勾搭的自己,让何艺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悔改。何艺不再相信骆翔,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雯算是“第三者介入”吗?那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诉讼的,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第三者”的概念,被中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刚刚改革开放,西方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一些人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甚至拆散他人家庭。
        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上述规定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l)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或他人未婚同居关系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离婚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夫妻双方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就自己的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另一方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而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
        本案中,刘雯的行为属于“第三者介入”。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何艺承担。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205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适用本法第191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离婚问题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
        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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