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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起诉离婚的,如何处理?

2015-07-23 17:04: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93
       【案情】
        沈方与花春兰于2002年登记结婚。由于两人个性均较强,在恋爱期间尚能相互容忍,婚后却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至2004年间,两人多次产生离婚念头,后在双方父母和亲友的劝说下打消。
        2004年7月,花春兰怀孕。在怀孕期间,两人关系恶化。沈方不顾妻子已经怀孕的事实,搬到单位居住,对家里的一切事情置之不理。 2005年1月,花春兰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花春兰提出,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由于个性不和,夫妻之间矛盾重重。特别是在自己怀孕后,沈方仍然坚持分居,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沈方提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造成婚后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孩子出生后自己愿意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而本案的情况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这种情况法律是不予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男女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男方甚至在女方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坚持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准予双方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而且,由于双方感情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不仅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对胎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有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也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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