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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没有登记存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015-07-20 11:46:1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16
       【案情】
        赵龙与谢莲于2001年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但后来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2004年,赵龙因婚外情要求离婚,遭到谢莲的拒绝,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赵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争鸣】  
        赵龙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其关键行为是登记,结婚证只是表明婚姻经过登记的一种证明文件。如果仅有结婚证而没有经过登记,即表明该婚姻未得到法律的承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谢莲的代理人提出,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登记行为没有载明于主管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结婚证是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自身的实体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了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登记程序的问题。在本案中,赵龙、谢莲的结婚证没有登记存根,这些只是婚姻关系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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