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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配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2015-06-26 13:25:3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36
       【热线疑问】
        周奇才和段晓玲结婚后一直聚少离多,感情越来越淡,两人最终决定离婚。周奇才在两人结婚第三年的时候出资八十万元,成为科然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段晓玲是家庭主妇。两人在对科然服装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这一财产分配时遇到难题:周奇才想把自己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段晓玲,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都不同意。那应该怎样分配才合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分配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责任是由有限公司承担,与股东无关。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转让出资额的时候,应当得到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才可进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本案中,段晓玲不是科然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周奇才想把自己的出资额转让给她,但是其他的公司股东都没有同意。若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则段晓玲可以成为科然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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