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2015-03-26 16:20:4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043次
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情感世界更是奥妙无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缘故可能就在这里。许多问题不仅需要法律规范,还需要道德规范,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的问题,应当依靠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遵循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在总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即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是以道德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做法,有利于促进《婚姻法》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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