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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2016-05-16 14:04: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43次
内容提要:【案例】
皮义军与伍青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皮晓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约定,皮晓辉由皮义军抚养,每逢周末伍青前往住处探视孩子;伍青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止。离婚后,皮义军不肯让伍青探视孩子,皮 【案例】 皮义军与伍青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皮晓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约定,皮晓辉由皮义军抚养,每逢周末伍青前往住处探视孩子;伍青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止。离婚后,皮义军不肯让伍青探视孩子,皮晓辉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为此,伍青拒绝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皮义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皮义军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伍青在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孩子的抚育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伍青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a皮义军对于伍青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皮义军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配合伍青的探视工作,并积极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协助伍青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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