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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是怎桂规定的?2015-05-19 10:41: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364次
关于房屋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法律规定是《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生效的,而《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民法通则》颁布生效以后怎样适用这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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