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
2015-04-16 15:16: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933次
【案例】十年前,梁女士与前夫肖某离婚,梁女士获得儿子的抚养权,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梁女士的邻居们说起肖某每次来探视孩子,总免不了一场吵闹,都认为对小孩成长不利。今年3月22日,梁女士以肖某探视儿子小小的过程中经常大声训斥小小,对年仅12岁的小小身心造成重大伤害为由,请求中止肖某的探视。梁女士称,自离婚后,肖某仗着一个月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利,态度粗暴,恶语相向,严重伤害儿子的身心健康。小小亲笔写下自己的感受递交给法官,表示自己“非常不喜欢父亲的探视,每次他来看我,我都会躲得远远的,因为每次他都会带来无休的争吵”。随后法官向同住小区的居民调查,同楼居民甚至隔壁楼居民,都反映肖某每次见小孩时都大声训斥,令小小非常惧怕。法院认为,探视权的实现应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肖某的探视无益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且儿子以书面材料证明不愿意接受肖某探视,法院尊重小小意愿,遂裁定中止肖某的探视。当然,肖某不是再也不能见儿子,而是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肖某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探望权的行使一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违背探望权设立的宗旨时,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子女作为探望权的主体,主动探望父或母一方时,如果这种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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