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2015-04-17 15:22:4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84次
新《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是为了实现子女受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为了未成年子女心理和生理的健康成长,尽量减少“非常态”家庭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探望权首先应为子女的权利。 为了保证探望权的实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于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对非直接抚养父或母一方抚养和教育义务和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明确了子女的权利主体资格后,就需要区分“有关个人“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故意阻挠还是子女自己的意愿,强制措施只能对前者适用。同时对“有关个人”应作扩张解释,不仅指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而且包括和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如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外)祖父母等,如果他们阻碍探望,也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但仅有强制执行的规定仍难以实现对权利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有效救济,因为探望权不是一次性权利,强制执行又具有滞后性,要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保护,探望行为不能进行强制,以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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