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
2015-04-03 13:12:3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1次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包括法定继承人放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放弃继承权意味着继承人丧失继承人的资格,其既不再享有继承人的权利,也再不承担继承人的义务。 放弃继承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也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二,法律要求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是明示。明示是指继承人应以明确的话言、文字表达行为人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其放弃继承权,但其在实际行动上拒不接受遗产的,也可视为放弃继承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该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就不享有遗产上的权利和承担遗产上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第四,对于已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分割前,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放弃继承,承认的标准应视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但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如果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所称的法定义务,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若法定继承人放弃法定继承的,其所放弃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同一顺序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若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人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这部分遗产按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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