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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一律无效

2011-07-08 17:38:59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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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 无效

    虚增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一律无效

    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在结婚时因年龄未到法定婚龄而虚增年龄,当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时,就以某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属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虚增年龄骗取结婚证的,如一方起诉时,某一方或者双方仍未达法定婚龄,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如一方起诉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违法状态已消灭,应承认其婚姻效力,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法定情形。即宣告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张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规定,当事人行使无效婚姻申请权时,该婚姻仍然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如果婚姻关系在申请时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曾经存在过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来信所述案件中,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予以宣告;如果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即违法状态已消失的,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应按离婚诉讼处理。

    该离婚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时隐瞒了其已有配偶的事实,且为达到骗取结婚登记的目的,提交了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2003年6月,被告陈某的一婚姻关系已为我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在对该离婚案如何处理上,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已有配偶,又伪造婚姻状况证明,取了结婚登记,为此,后一婚姻关系应认定无效。审理中,法院应及时向婚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撤销该婚姻登记。待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若婚姻登记机关未作出撤销决定,该案便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鉴于被告陈某已构成重婚的事实(即便前一婚姻关系已被依法解除,仍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应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陈某前一婚姻关系已解除,重婚即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以无效婚姻进行宣告,而应以原告提起的离婚案由定性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提到的案件中,被告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欺骗手段与原告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l0条规定,重婚是构成无效婚姻的一项法定事由。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信所述案件中,在原、被告诉讼至人民法院之前,被告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解除,即被告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据此,本案不应以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处理,而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故原则上同意来信中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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