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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铁锤砸死家暴丈夫获刑2017-03-08 10:36:2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48次
案情 林某1985年与其丈夫张某结婚。丈夫性格暴躁,加上两人性格不合,张某经常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孩子还小,林某忍受了多年,既没有跟丈夫离婚,也没有丢下孩子离家出走,林某一直在丈夫的拳头下生活了二十年。 2014年6月27日7时许,林某与丈夫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对林某又打又骂后,林某准备好农药一瓶,并拿出铁锤来到丈夫的卧室,对正在看电视的丈夫头部砸了一锤,又将被子蒙在丈夫头上,用锤子在同一部位多次击打后,将锤子丢在床头。 随后,林某走出房门准备喝农药自杀,被儿子、儿媳及邻居及时拦下。张某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脑严重损伤死亡。 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让林某精神出现了异常,其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边缘智能。法律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子女及亲属的谅解,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林某提起了公诉。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案发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故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相关知识拓展: 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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