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所有权归谁
2017-03-08 10:35: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94次
赵某第二次起诉与丈夫王某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平均分割。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辩解此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系其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应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王某提供了父母的汇款凭证,所汇款项及日期均与王某支付购房款的金额及日期基本吻合。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房产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刚出台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反响,对涉案当事人而言亦有巨大影响。司法实践中,判断涉案房屋归属时,主要厘清几个关键点,即房屋是父母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父母出全资购买还是分期购买,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简单来讲,婚前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除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外,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明示仅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则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部分应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份额。当然,实际生活中,案件情况会比较复杂,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情况区别处理。
本案中,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王某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该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应视为父母对王某个人的赠与,为王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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