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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应否返还彩礼?2016-06-14 14:26:4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92次
内容提要:【案例】
2009年1月,林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2009年3月4日林某某与林伟雄、雍文教、林国勇、陈银勇以及事芋园等人携带彩礼7万元等到李某某家订婚。双方于2009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举办婚礼。2009年10月1日之前,李某某没有一直生活在林某某家。2009年10月1 【案例】 2009年1月,林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2009年3月4日林某某与林伟雄、雍文教、林国勇、陈银勇以及事芋园等人携带彩礼7万元等到李某某家订婚。双方于2009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尚未举办婚礼。2009年10月1日之前,李某某没有一直生活在林某某家。2009年10月1日双方经电话联系后到鼓浪屿游玩,林某某去买东西出来后,发现李某某走失,拨打李某某电话,电话已停机。之后林某某与李某某再未见面。同时查明:(1)林某某提供一份借条,其中载明“本人林某某因订亲聘金需要向颜宝华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但颜宝华没有出庭作证。(2)李某某申请法院调查双方的生活情况,经向林美某、林国某询问,困瑶村的村民认为双方尚未举办婚礼,按照习俗不认为已经结婚可以共同生活。(3)林某某、李某某双方申请向厦门市兴业银行海沧支行查询李某某的存款情况,经查询,李某某在厦门市兴业银行海沧支行没有存款。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9年2月28日其向姨丈借款8万元准备用于向李某某支付彩礼及购买黄金首饰给李某某。2009年3月4日其与李芋园等五人前往李某某家订婚,并支付李某某彩礼7万元。双方于200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有存款6万元。其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后互有往来,但因双方未举办婚礼李某某未到其家居住。2009年10月份,李某某约其到鼓浪屿玩,之后李莱某不知所踪。其认为,李某某与其虽然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鹪,感情基础差,且双方未实际共同居住。另外,其家庭原本生活困难,其在家待业无经济来源,冈订婚支付彩礼向外举债使得生活雪上加霜,经济更加拮据。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其与李某某离婚;(2)其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万元;(3)李某某归还彩礼7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I)其同意离婚。双方2009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后,其住进林某某家,积极帮忙打理家务。但是,其渐渐发现林某某的父母比较溺爱林某某,其与林某某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9年10月1日,其约见某某见面想好好谈一谈,但是林某某又大发脾气,甚至动手打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同意离婚;(2)林某某诉求分配夫粪共同存款6万元、归还彩礼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林某某与李某某均同意离婚,放林某某的该项诉求可予以支持。林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前经人介绍认识,相处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姻的基础较差,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林某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最迟至2009年10月1日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双方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且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双方已经完全没有共同生活。考虑林某某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因尚未举办婚礼,双方没有正式共同生活等因素,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和尊重本地区历史形成的民间习俗,李某某应将收到的彩礼7万元返还给林某某。林某某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林某某没有提供证据,且经查询李某某没有存款,故林某某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某某彩礼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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