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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是否受(合同法>的调整?2016-06-14 14:41:2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22次
内容提要:【案例】
原告(女)与被告2007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双方婚后所有财产(包括婚后共同署名的房屋:红十月西二区7号楼l层IB商铺88. 81mz;红十月西二区15号楼住房72. 19m2及时代便利超市,白汇商行经营收益及所有的债务)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羽 【案例】 原告(女)与被告2007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双方婚后所有财产(包括婚后共同署名的房屋:红十月西二区7号楼l层IB商铺88. 81mz;红十月西二区15号楼住房72. 19m2及时代便利超市,白汇商行经营收益及所有的债务)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羽权利。第3条约定,被告须付原告8万元(注:由共同财产折算)。第4条约定,因被告由于某种理由不能完全一次性支付,由双方友好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先支付人民币4万元整,余下4万元须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完全支付,逾期不能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自愿用一处位于红十月小区内的目前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被告给付了原告4万元,并在次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2007年9月30日,被告与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原告工作的单位履行给付所余欠款4万元的约定义务,单位副科长在打电话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到单位,被告即留下一份通知原告15日内与其联系的告知书,请单位转交。原告祝某诉称:我与被告常某某结婚后,被告时常殴打我。2007年4月。19日,在被告再次殴打我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给付我8万元,离婚时支付4万元,余款4万元须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逾期不付,被告自愿用一处位于红十月小区内双方共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离婚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至今未付4万元。根据双方约定,逾期不付,被告要赔偿我共同财产中的住房或商铺一套。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4万元;给付位于红十月西=区15号楼72.19㎡的房屋一套;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常某某辩称:原告诉讼理由不实,我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未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同意支付4万元。 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给付原告位于红十月小区西二区15号楼72. 19m2房屋一套; 三、驳回被上诉人祝某要求上诉人常某某给付位于红十月小区西二区15号楼房屋一套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原告祝某与被告常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载有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否受<合同法>调整,这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所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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