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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买方善意购买并办理过户登记的,离婚时,配偶另一方的权益如何维护?

2016-03-21 11:32:3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39
内容提要:中年夫妻庞某和石某结婚后第七年的时候,遭遇了“七年之痒”,时而吵闹不断,时而闹冷战。令石某最伤心的是,丈夫庞某竟然背着她,将家中唯一一套住房偷偷地卖给了郑某,还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属于别人。为此,石某决定和庞某离婚,便将庞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庞某赔偿私自卖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案例】

    中年夫妻庞某和石某结婚后第七年的时候,遭遇了“七年之痒”,时而吵闹不断,时而闹冷战。令石某最伤心的是,丈夫庞某竟然背着她,将家中唯一一套住房偷偷地卖给了郑某,还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属于别人。为此,石某决定和庞某离婚,便将庞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庞某赔偿私自卖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答】

    本案中,石某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法院都是依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进行裁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进行裁判,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 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
    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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