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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2015-03-31 13:46:3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578次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贯穿《婚姻法》的始终,是我国《婚娴法》的基石。
一、婚姻自由的由来与发展 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整个古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古代缔结婚姻的合法形式。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将子女婚事置于家长权、亲权支配之下的最好写照。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 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从思想文化领域发展到政治、法律领域。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娴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无疑是婚姻历史上的重大进步。从资产阶级革命到现在的数百年间,婚姻自由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资产阶级提倡和实行婚姻自由,打碎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桎梏,把婚姻缔结权真正赋予了婚姻当事人本人;否定了婚姻“乃神作之合”,否定了男子专权离婚的特权,使那些不堪共同生活并具备法定理由的夫妻都有权提出离婚,这在人类婚姻史上是一大进步。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自由,有其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各种保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都是国家的主人,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政治保障;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下,男女平等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尽力消除几千年来妇女对男子的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妇女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将婚姻自由列为首要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往往同客观条件紧密联系,受着诸如经济、习惯、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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