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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条)

2015-02-06 10:10: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7179

                                

        第二十条[夫妻抚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问扶养义务的规定。
        扶养,是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扶养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权利义务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在对方需要扶养而不尽扶养义务,致使对方生活十分困难如患病、缺乏生活来源等情况下,对方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的独立构成要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对符合给付扶养费情形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注意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弗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配套规定】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配套解读】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不论是男主外女主内,还是男女双方均工作养家,夫妻之间均应该相互扶养,该扶养不分高低贵贱,不分贡献大小。
       任何人不得遗弃夫妻一方,《婚姻法》第44条规定了遗弃家庭成员的救济措施,明确了受害人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对于遗弃配偶情节严重者,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61条所规定的遗弃罪,须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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