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违反婚姻自由离婚纠纷案

2011-07-06 18:45:29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5259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要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夫妻以财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的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协议。

    》案情

张某与刘某于l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慎重考虑后撤回起诉。同年l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

诉辩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从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判决原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利,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同意离婚后放弃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女儿抚养权并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要求法院根据两人之间的协议判决被告获得全部财产以及女儿的抚养权。

    》审判

    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以不得违法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刘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与刘某达成了协议。

    》评析

    本案是违反婚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协议是否违法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民事行为是否生效首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法,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民事行为也不能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只要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的要求,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由于是否离婚在订立协议时尚不确定,因此该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协议所附条件是原告提出离婚,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提出离婚的权利,此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指夫妻感情破裂时,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限制当事人的这种离婚意愿。

    综上,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预。婚姻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应依当事人的意愿,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再婚自由、无婚自由。    婚姻自由的核心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包办、强迫、胁迫、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非自愿结婚,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当事人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婚姻法》第三条针对现实社会中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吴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

违及婚姻目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他形式的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父母将女儿公开出卖或以要“彩礼”、“辛苦费”、“养育费”、“补偿费”等为名,向男方或其家索要高额聘礼。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为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缔结婚姻;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借此向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因此,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②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③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④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⑤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⑥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⑦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者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婚姻当事人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自主自愿,体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如果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则与婚姻自由原则是相违背的。实践中,表现较多的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或者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的情况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旧观念和婚姻金钱化、商品化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不仅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而且给一些婚姻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负担和困难。因此,《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因这种行为无效后,一方要求离婚,应按自主离婚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时,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离婚时,婚前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①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处理。

    以上两类情形是传统司法实践过程中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常见情况,除此之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还存在其他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如何处理,法律上还存在空白。如“违反离婚自由离婚纠纷案”中的情况,夫妻双方订立协议,“一方若提出离婚,则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孩子的抚养权归另一方。”该协议从表面上看并没有禁止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但实质上是通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来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违反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无效。婚姻自由原则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公序良俗的体现,夫妻双方约定违反该原则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近更新
同居关系的财产怎样分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怎么离婚
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
离婚律师的20个锦囊妙计
婚外情应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起诉离婚在法律上的要点之处
离婚时常见的十大误区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离婚协议审查工作
离婚法定条件与适用专题指导
返还彩礼纠纷专题指导
借夫生子否认亲子关系案
夫妻不忠请求赔偿案
违反婚姻自由离婚纠纷案
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情形
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点击排行
返还彩礼纠纷专题指导
夫妻不忠请求赔偿案
借夫生子否认亲子关系案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离婚协议审查工作
离婚法定条件与适用专题指导
起诉离婚在法律上的要点之处
离婚时常见的十大误区
离婚律师的20个锦囊妙计
没有结婚证怎么办理离婚
违反婚姻自由离婚纠纷案
如何技巧制订离婚方案
离婚技巧第一招:准备离婚理由
婚外情应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如何保全家庭财产的技巧
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