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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是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2016-11-28 13:48:2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61次
【典型案例】 王亮(男)与张红(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俩人决定告知双方父母后再登记结婚。王亮和张红的父母及亲友均同意双方结婚,但女方的父母提出:男方应当按照当地乡下的风俗给付女方家彩礼。男方及其父母表示理解并愿意给付。于是男方的父母向女方的父母给付了人民币10000元作为礼金口王亮和张红约好于次月即2010年9月30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男方外出打工便不再联系女方,女方也不曾联系男方及家人。王亮的父母遂以张红的父母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解答】 “婚约”不是我国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如果“婚约”中包含有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法律才会将“婚约财产纠纷”纳入调整的范围。所以,“婚约财产纠纷”的重点在于“财产纠纷”而不是“婚约纠纷”,起诉人是财物的给付人,被起诉人是财物的接受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均属于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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