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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

2016-11-24 12:01:3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589

  离婚案件的调解启动后,选择调解方法是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步骤,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法对调解效果则有重要的影响。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要达到和平处理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确不能生搬硬套,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一般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父母及亲友的疏导劝解工作、对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实际上就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哭,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女当事人)往往会哭。这里有倾泄内心的痛苦和委屈的真哭,也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假哭。审理中要注意区别真伪,对症下药;二是闹,不愿离婚的一方或要求离婚而得不到支持一方往往要闹,甚至对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这些当事人既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正面疏导,又要严格认真的指出错误,防止一味迁就;三是羞,审理离婚案件往往要涉及一些隐私问题,当事人会有羞涩之感,审理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自尊心和声誉;四是悔,这是不愿离婚或知错的一方常见的心理状态,审判人员应抓住这种心理,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工作。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应针对以上特点,对符合离婚法定事由的案件要着重做好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认识过错,理解并同意对方的请求;对无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的案件当事人要尽量做和好工作,消除疙瘩,缓和矛盾,促成和好。

  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很重要,他们一般能左右当事人的思想,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正心态以及要求,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在调解工作中对他们做疏导思想工作就是要尽可能防止他们“雪上加霜”、“火上加油”,而给他们“雪中送炭”,从而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当事人的双方亲友们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的劝解是法官无法替代的。对他们做好了思想疏导工作,对调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基层组织的思想工作就是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等组织来协助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的调解通常需要借助外力来影响当事人的内心,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群众在纠纷开始时,对纠纷的起因、发展都比较了解,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邀请他们对纠纷进行劝阻和调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争取舆论的支持,内调外敷,以利矛盾的解决。但人们常常将他人的隐私作为饭后闲谈的话题,在邀请群众参加调解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摸清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决定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不仅对双方方当事人的心理,而且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心理都要摸准,才能有的放矢。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是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通常容易波动,理性思维变弱,行动易受感情控制。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一是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果处于迷茫状态;二是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这种心理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是正常的。因为离婚纠纷之前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极不任信,并容易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极容易产生极端的自私心理;三是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判断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觉得律师或法院总能帮助自己打官司、取证据,还给自己一个公道。这种心理的当事人不注重或忽视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义务寄希望于法院或律师身上,从而最终导致失望的心理;四是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交织心理,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通常,女方和在离婚诉讼中存于弱者一方常有这种心理;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甚至产生极端心理,想用极端手段,如殴打、吵骂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心理导致厌世情绪。法官在调解中,应通过沟通,判断当事人处于哪种心理状态,从而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正确认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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