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对双方有何限制?
2015-05-28 15:36:5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09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既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按照协议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依法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撕毁。扶养人必须在被扶养的遗赠人生前履行扶养(供养)义务,才能在被扶养人死后取得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不得任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得在遗赠人生前处分遗赠财产;遗赠人不得暗中或公开地对协议指定遗赠的财产再作影响其死后完好地转移给扶养人的处分,也不得再立遗嘱将此项财产另行给予子女或国家、其他组织及公民,如立有此种遗嘱,则另行处分此项遗赠财产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的补偿问题,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是,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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