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 尽赡养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
尽赡养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2015-05-19 10:25:0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86次
【案例】王某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家。1986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再婚后两人与王甲的儿子王丙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8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主要由王丙赡养。1988年王某与李某建造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王某与李某共有存款46 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的过程中,王甲、王乙、王丙与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为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王丙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王丙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王丙虽是王某的直系晚辈,但以王丙之父王甲还健在为由,忽视王丙对王某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剥夺王丙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与《继承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王丙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王丙同王某和李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王某去世之前,王丙对王某尽了生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王丙对王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两条都在于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我国这种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的肯定。对王丙的行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王丙应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