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2015-04-21 17:00:1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30次
【案例】被告刘甲、刘乙亲兄妹是原告张某的继子女,刘丙、刘丁是原告张某的亲生子女。原告于1961年与丧妻的刘甲之父结婚,时年刘甲16岁、刘乙14岁,二人当时已失学并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近些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张某在要求亲生子女赡养的同时,也要求继子女刘甲、刘乙兄妹履行赡养义务,但遭到刘甲、刘乙的拒绝。1997年,在村干部的参与下,张某和刘甲、刘乙及自己的亲生子女订立了一份赡养协议,但刘甲、刘乙没有签字,之后该协议也没有履行。无奈,原告将诸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和刘甲之父结婚时,刘甲、刘乙已分别16岁、14岁,且已失学在家。按当时的社会情况,二人已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依靠自己的劳动已基本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原告与该二人没有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原告与诸被告所立的赡养协议由于没有刘甲、刘乙的签字,对该二人不具有约束力。退一步讲,即使当时刘甲、刘乙兄妹在赡养协议上签了字,现在也可以依与原告没有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而反悔。法院遂判决原告由其亲生子女刘丙、刘丁赡养,驳回原告对刘甲、刘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双方的关系仅为姻亲关系,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为: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父母再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双方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对其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都已成年,那么子女和继父母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子女对继父母也无赡养义务。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