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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他人同居生小孩是否构成重婚罪?2014-12-15 16:45:5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79次
1994年我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最近两年我们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吕某坚持要求与我离婚。经跟踪调查,我发现吕某背着我与王某在外面租房生活,且已经生育一个女孩。我非常气愤,到他们家里大吵一顿,现在我打算离婚,追究吕某重婚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吕某重婚为由多分得财产。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解答: 你打算追究吕某的重婚罪,想法很好,但收集证据很难,法院不一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你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以吕某重婚为由多分得财产是行不通的。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完善,人们的社会生活观念越来越多元化,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干预越来越少。虽然重婚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但它又涉及人们的个人私生活、情感生活,法律不宜过多强烈地干预。我国《刑法》将重婚罪的法定刑确定在二年以下,《刑事诉讼法》将重婚罪确定为自诉案件,即主要依靠当事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予以立案审理,自诉人与被告人还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起诉。 其次,重婚罪案件立案难,难就难在取证难。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重婚,一夜情生孩子更不能认定为重婚,因为不能排除婚外情生活,或者不以夫妻名义以同居关系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当然不以重婚男女双方的说法为准,但也不以受害人的说法为准,而以周围人、一般大众的社会评价为准。 第三,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重婚罪的规定不同 但毕竟刑事法律对社会秩序,对人的自由、权利影响较大,两者相比较,能通过民事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通过刑事法律解决。第四,从诉讼法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它不属于因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部分。 如果你想分割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样解答你可能不太满意,不过,如果你坚持要求追究吕某和王某的重婚罪,你必须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周围群众的证言(证人须到庭作证),两人重婚生活期间,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租房和安装电话、宽带时的签名,婴儿出生时医院手术单上配偶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婴儿DNA鉴定等,彻底排除二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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