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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形成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3-04-01 14:13:1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446
内容提要:咨询电话:18080022000
         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因家里一时拿不出钱来治疗疾病和赔偿他人损失,遂于去年4 月向亲戚高某借款5 万元。王某治疗花费2 万元,另经协商赔偿他人损失3 万元。此后,王某与其妻汪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各人经手的债务各自偿付。因王某一直未还款,高某将王某及其前妻汪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汪某辩称该债务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引起的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审理中对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王某因个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治病和赔偿他人损失形成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夫妻有相互扶助生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负有扶助的义务,王某因交通事故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根据王某借款的目的,其用于自己治疗伤病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赔偿他人损失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主要理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原因受到伤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经济困难向他人借款治疗疾病所形成的债务,另一方都负有帮助的义务,因此王某因受伤借款治疗所形成的债务,即借款中的2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借款中用于赔偿他人损失的部分,因其是由于王某自身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人是王某,受害人也只能向王某索赔,因此该部分债务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因此本案中借款的3 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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