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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证据是否意味着离婚案件必然胜诉呢?

2011-06-12 21:26:03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6654
内容提要: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胜诉”并非一法律专业名词,与“败诉”相对,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言语相传的俗语。何为胜诉?何为败诉?没有严谨的法律定义。这两个词语的出现,和人与人之间说话交流的方便有关,而且容易被人理会。

 

一般说来,“胜诉”对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解释:对原告来讲,“胜诉”是指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被告来讲,“胜诉”即指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所谓的“胜诉”,常常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法院的判决肯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如果法院的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被告胜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一个案子能否胜诉与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关,而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客观有关存在有关。最终,往往是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

 

在法庭上,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尽管当事人能把客观事实描述的一点不漏、无懈可击,符合逻辑也符合常理,精心准备的诉状洋洋洒洒近万言,但如果他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法官除了不会采纳他的意见外,甚至还会制止他的发言,因为他讲的尽是无用的话,浪费了法官的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法官毕竟不是神仙,没有菩萨一般的慧眼。在法庭上,你讲是黑,我讲是白,公说公的,婆说婆的,那到底是黑是白,法官无法明辩。为此,最终能够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口中描绘的事实。

 

但若当事人花费了极大的精力、财力,也精心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提交法庭,而且法官依据这些证据也认定了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可最终却败诉了,原因何在?法官认为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与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关系不大,或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不能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遇到这种情况,败诉也是必然的了。

 

因此,当事人能否胜诉,“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此三个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出现问题,而且还要环环相扣。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能充分支持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要实现上述目的,就要依赖当事人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法律判断了,这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

 

附:证据≠胜诉真实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为了得到同居男子名下的两辆轿车的份额60万元,金小姐千方百计求证同居的事实,最终被法院认可。但是,即使同居了又有何用?同居关系作为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金小姐要求张先生支付60万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拼命证明同居关系

    金小姐为向一起生活多年的赵先生索取价值100万元的两辆轿车中的份额,诉至法院称,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从相识到相恋,于2000年初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间,共同购置了四台车,其中一辆别克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辆车现价约为100万元。现诉请要求两辆轿车归赵先生所有,而赵先生应支付给本人折价款60万元。为证明与赵先生的同居关系,金小姐不但提供了照片、水、电、煤、电话费缴纳发票等大量书证,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同居关系得到认可

    而赵先生却极力主张与金小姐不是以夫妻相称的同居关系。称双方同为两公司的股东,只是合租关系。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辆轿车,金小姐没有出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针对金小姐提供的证据,赵先生持有不同意见,反复强调双方非同居关系。经过审查,金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证人证言已形成一组证据链,法院认为,已能够证明两人具有同居关系。

 

没有出资同居何用

但是,法院又认为,同居关系作为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并不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必然地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两辆轿车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但金小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两辆轿车有过出资,且系双方共同购置,故金小姐对上述两辆轿车不享有权利,其要求分割上述两辆轿车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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