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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个人财产如何举证?

2017-07-18 09:45: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485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结婚前,小王家人给小王购置了各种家具和家用电器(发票日期为结婚前),结婚半年后,丈夫小李因刑事犯罪入狱,同时赔偿被害人10万元,法院要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10万元是否要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各种家具和电器是否算是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小王该如何举证?

  【法律分析】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本案中,如果小王所提供的发票日期在结婚前,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可认定这些财产是小王个人财产。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随附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所以,小王丈夫所负的刑事赔偿应当是其个人债务。

  【技巧提示】

  要证明个人财产,最能减少麻烦的方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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