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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仍需抚养子女2017-01-11 16:21:4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11次
案情
彭某与叶某于2011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叶某抛下彭某及孩子失去联系至今,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彭某一人抚养。故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叶某按每月15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彭某与叶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的事实,有彭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且一直随彭某生活,故支持彭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但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叶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上述义务。由于彭某未提供叶某从事的职业及收入状况证明,其要求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没有依据,本院根据彭某户籍地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酌定为每月5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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