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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买断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2)2017-01-10 16:00:1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70次
来源: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工龄买断款23866元,所谓工龄买断款,是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23866÷(60岁-参加工作年龄21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5年=2754元,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2754元,余款人民币21112元系原告个人财产。 以案说法: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所得的工龄买断款分割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工龄买断款的分割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界定工龄买断款的性质呢?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龄买断款到底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多地法院及学者主张工龄买断款既有基于工作性质而产生的原因,又与员工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工龄买断款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续性。工龄买断款应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来划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则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能将工龄买断款简单地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个人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也规定: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处理工龄买断款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总的工作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工龄买断款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式可总结为:工龄买断款中的夫妻共同财=工龄买断款÷(60周岁-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其中60周岁代表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也就是退休年龄。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叶某买断工龄款系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发生改变所得,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人身属性和专属性,原审对婚姻存续期间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认定,故原审认定上述款项中21112元属被上诉人个人财产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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