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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

2016-12-02 14:07:3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503
  【案情】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日生育一子王某某。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2015年8月30日原告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2015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袁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因婚生子王某某现在在被告王某处,被告王某不愿意将婚生子交付原告袁某抚养。至此,原告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对于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人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存在执行障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虽然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但子女抚养权具有可执行内容,即交付子女。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否则法院判决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的当事人,法院依法可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子女抚养权强制执行具有法律上的相关依据。
  3、子女抚养权强制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并非是对子女的强制执行,而应当是对交付子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交付子女义务,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4、因子女抚养权的特殊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最好要同一方当事人一起去执行,因一方当事人为子女的父亲或者是母亲,这样可以避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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