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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是否有效?

2016-05-17 10:50: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92
内容提要:袁冲与宋媛于1995年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自1999年起,袁冲与宋媛分居。分居时,两人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0年,袁冲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获利20万元。宋媛于2002年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袁冲做生意赚取的2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袁冲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

    袁冲与宋媛于1995年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自1999年起,袁冲与宋媛分居。分居时,两人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0年,袁冲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获利20万元。宋媛于2002年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袁冲做生意赚取的2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袁冲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

【争鸣】

    ●袁冲提出,自己与宋嫒在分居时书面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惫昏姻污勤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袁冲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2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宋嫒提出,自己与袁冲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袁冲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2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本案中,袁冲与宋媛在婚后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缬争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生活遇到困难,另一方仍然有予以扶助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第58
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袁冲与宋媛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属于绺昏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袁冲与宋媛的约定仅是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 7条、第1 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 8条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显然不是法定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 7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袁冲在分居后做生意所赚的钱属于经营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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