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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的管辖问题2016-05-13 14:58: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65次
内容提要:夫妻双方打不出协议,需要诉讼离婚的,要注意离婚诉讼常见的管辖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法院的管辖不同。如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一方离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为被告所在地。因此,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二、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诉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解释》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双方均是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八、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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