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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款用于赌博,配偶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016-05-11 14:28:4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12次
内容提要:2009年5月,夏某在与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共计9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七天,月利率为3%。2009年6月,夏某与邢某协议离婚。后借款期限届满,夏某分文未还。2011年8月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还认定,刘某长期组织夏某等人进行赌博,并
案情 2009年5月,夏某在与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共计9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七天,月利率为3%。2009年6月,夏某与邢某协议离婚。后借款期限届满,夏某分文未还。2011年8月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还认定,刘某长期组织夏某等人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2010年10月,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某、邢某共同归还90000元及利息。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夏某借款的时间为2009年5月,而出借人刘某于2009年4、5月间开设赌场,借款人夏某亦曾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出借人刘某对于夏某有赌博恶习的事实应当明知,且刘某的手下徐某曾按照刘某指使向夏某放高利贷用于赌博,故刘某应当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夏某本人亦陈述本案借款系刘某在赌场出借,刘某借款给其用于赌博。结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出借人刘某明知借款人夏某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刘某对夏某、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判决体现了倡导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裁判价值取向,维护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虽本案的出借人刘某已向借款人夏某支付出借款项,但其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出借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相关法律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赌博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违法行为,视赌博行为的情节轻重可分为一般赌博违法行为与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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