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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2017-02-14 09:35: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95
   恋爱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征婚广告,李女士与张先生成了一对恋人,并签订《协议》约定若张先生提出分手或离婚,将对女方作出金钱赔偿。可是,恋爱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认为李女士与其心目中的择偶标准相差甚远,毅然提出了分手。难忍失恋之痛的李女士通过使用各种方式对前男友进行“威胁”,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锦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不仅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还要求她向张先生道歉,恢复对方的名誉。
  案情
  男方提出分手 女方提出5万损失费
  李女士称,去年10月,她看到张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征婚广告后与其联系,双方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本着建立家庭的目的,李女士表示如果男方不愿意组成家庭就不进行恋爱。于是,张先生便欺骗她说自己也是以结婚为目的,愿意签订协议保证其真心。今年2月,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在恋爱或结婚后提出分手或离婚,将赔偿李女士感情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今年4月,男方多次提出分手。李女士认为自己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先生辩称,愿意寻觅“有爱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为配偶,但李女士自身并不能达到该标准,不仅粗暴对待、辱骂保姆,与他的家人也产生了ì盾。张先生表示,双方协商分手期间,李女士曾发送近百条短信给他,用语言和短信暴力相威胁,甚至还到其单λ散发攻击性的书面材料,威胁到电视台反映“情况”,给自己的声誉带来极大影响。另外,张先生还称,根据法律规定,订婚或者任何婚前协议是û有法律支持的,因此李女士所提供的《协议》中关于订婚和设定离婚作为Υ约责任条件是无效的。鉴于此,张先生提起反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
  Υ反婚姻自由 法院支持男方不赔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被告于今年2月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Υ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李女士以此为依据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δ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李女士向张先生发送的短信以及向张先生工作单λ递交的材料导致张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给张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女士应承担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后,锦江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应停止侵害,并向张先生赔礼道歉,为张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说法
  恋爱不成要赔精神损失
  无法律依据
  “恋爱是单纯的,如果像李女士和张先生这样签订《协议》,若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对方作出赔偿,不符合道德要求和社会价值体系,而且还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创收’。”昨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胡律师表示,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胡律师称,同样的事情如果出现在婚姻里,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张先生觉得李女士不再适合自己,看上了另一方,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李女士可以请求张先生进行赔偿,因为张先生Υ背了婚姻要求双方“忠实对方”的要求,这在《婚姻法》中有规定。恋爱则不然,双方û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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